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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婚族” 新郎新娘当心遭遇“租”来损害

    来源:广西工人报 时间:2012-12-04
    核心提示: “租婚族”是一个网络热词,指的是靠租赁房子、车子,甚至婚纱、戒指、项链等结婚的男女。虽然此举能够解决因缺钱、缺房、缺车而带来的烦恼,满足“面子工程”的需要,甚至也能节约、低碳生活,但现实中也时不时会出现因为“租”带来损害。对此,新郎新娘该怎样维权呢?
       “租婚族”是一个网络热词,指的是靠租赁房子、车子,甚至婚纱、戒指、项链等结婚的男女。虽然此举能够解决因缺钱、缺房、缺车而带来的烦恼,满足“面子工程”的需要,甚至也能节约、低碳生活,但现实中也时不时会出现因为“租”带来损害。对此,新郎新娘该怎样维权呢?
     
      租婚纱染疾病,店主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鉴于积蓄实在有限,为使婚礼风光而又能节省开支,黎莎莎和男友无奈选择了“租婚”,其中包括婚纱。可当2012年5月1日,婚纱店按约定时间送来婚纱时,黎莎莎发现虽外表光鲜亮丽,但有多处发黄、发黑,甚至还有异味,明显表明店主已长时间没有清洗、消毒。由于时不我待,且店主表示没有其它婚纱可供选择,黎莎莎只好委曲求全。谁知,其却因此传染上了皮肤病,花去6300余元医疗费用。
     
      【说法】黎莎莎有权要求店主赔偿损失。一方面,《婚姻庆典服务》中明确要求婚纱的安全、卫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店主明知婚纱存在致病隐患,却未进行清洗、消毒,不仅对可能出现的危害听之任之,而且事先未能说明,以至于黎莎莎在情急之下无从调换,明显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即店主对黎莎莎因婚纱而造成的损失难辞其咎。
     
      租婚戒遇假货,公司必须双倍担责
     
      【案例】为了不使自己在小姐妹之间掉身份,而男友又确实无能力为自己购买高档次、高品位的钻戒,在男友提议下,郭茹萍只好决定去一家婚庆公司“租”,并约定租期7天,计费1500元。2012年6月18日,当婚礼中新郎给新娘戴戒指的仪式结束后,偏偏有位眼尖的“闺友”发现钻戒是假的,且消息很快被传开。眼看大家有意无意望着钻戒神秘莫测的笑容,郭茹萍才意识到什么,可此时已经“失去面子”。
     
      【说法】婚庆公司应当双倍赔偿郭茹萍3000元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婚庆公司故意以假戒指冒充高档次、高品位钻戒高价出租,诱骗不明真相的郭茹萍因产生错误认识而与之交易,明显构成欺诈,不仅侵害了郭茹萍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违反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法定义务,故必须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租婚房不兑现,房东需担违约责任
     
      【案例】由于彼此老大不小,而又一直没有能力购买属于自己的婚房,潘欣与男友不得不加入“租婚族”。2012年5月15日,两人经过数天挑选,终于选定了一处比较体面、价格适中的房屋,并与房东签订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还交付了2000元定金。可就在婚礼的前一天,房东却为能收取更高的房租,突然“一房二租”,导致潘欣与男友无法搬入,只好将婚房临时设在宾馆,并为此花费了高额的住宿等费用。
     
      【说法】房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房东为多获房租而单方撕毁合同,明显构成违约。就违约行为的处理,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潘欣与男友有权要求房东赔偿因不得不入住宾馆的损失。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潘欣与男友还可以要求房东返还4000元租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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