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公安部叫停交通罚款“天价滞纳金”——交通罚款滞纳金最高不能超过本金,这一做法博得一片叫好声。
水电费、电话费、物业费、信用卡消费、房贷、税收……这些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费用,要是交晚了就会被罚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收取标准,大多在每日1‰至1%之间。这些不起眼的小数字往往会被忽略,但日积月累却可能给我们带来大麻烦。你是否曾为缴纳滞纳金而苦恼?公安部的新规是否给你带来了直接利好?
为11元钱折腾一年 海上鱼儿(地产公司职员)去年夏天,我买了一套二手房。一般来说,房屋易主之后,水电煤费用和物业费、有线电视费、电话电信费用等,需要在中介的见证下进行结算,而且煤气账户和物业费等还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房屋交接的时候,从原房主出示的缴付凭证来看,未缴付的费用并不多。因不好意思让原房主来回奔波,便没要求对方去结算,没想到却给自己惹下了小麻烦。
由于原房主支付水电煤账单是银行卡直接转账,所以我从信箱里收到的都是默认费用已支付的缴费凭证。因此,我拿到账单后,在银行、邮局、便利店等代收点,处处吃了“闭门羹”。难道只能等着收欠费通知单,再跑很远的路,到指定网点缴纳吗?这下我着急了。
好在小区附近就有代缴各种逾期公共事业费的网点,等到欠费通知单“大驾光临”,我连忙赶到收费站付费。当时,根据相关规定,居民水电费每日的滞纳金是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不足1元按1元计算)。虽然多付了几元滞纳金,但在欠费单终于被盖上红章的时候,我还是体会到了“无债一身轻”的感觉。
没想到,住进来的第二个月,我家的房门上,被贴了一张电费逾期通知单。又过了几周,一位阿姨登门,说是来收我拖欠的11元电费的。我连忙告诉她,自己已经在某某收费站支付过了。虽然仓促之间,我一时找不到缴费凭证,但这位阿姨还是很信任地离开了。
大概又过了两个月,我都快忘记这件事了,这位阿姨又来敲门——还是为了那11块钱的电费。我只好让阿姨等着,手忙脚乱地从乱糟糟的纸片中找凭据。好在是找到了。阿姨看过后,离开了。
好像又过了几个月吧,这位阿姨竟然又来了——说是依旧没有收到我的电费。这次我学乖了,那张缴费凭据一直就放在玄关的显眼处。说实话,总共11元电费,就算加上滞纳金也没多少,就因这点钱,让一位上了年纪的阿姨奔波数次,而且每次都是晚上七八时的休息时间,我是很过意不去的,真想干脆再交一次算了。但是那位阿姨却不肯,说上门催缴滞纳费用就是她的工作。这次,这位阿姨带走了我的缴费凭证,还特意写了张收据给我。
那张收据在我家玄关一放就是半年,那位阿姨再也没有登门。我想,这11块钱的电费应该是顺利缴纳了。昨天回家的时候,看到邻居的门上贴着电费逾期的通知单,不知道会不会再碰到那位阿姨。
代房客缴滞纳金,真冤 小萱(财务)身为财务,工作一向谨慎,从不敢因为自己的疏忽而没有及时支付各种账款,而让单位被罚交滞纳金。然而,我自己的私人账单却出了问题,麻烦出在我的出租房上。
乔迁新居以后,我把原住房通过中介租出去了,租金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因老房子与新住处相距较远,我又很懒,不愿意每个月过去巡视管理,因而好几次遇到房客拖缴水电燃气费的“拆烂污”事情。等到我发现,往往已经过了最后缴费日期。过期的账单,要到专门指定地点才能交费,而且必须在办公时间。所以,我不但要在上班时间抽空出溜,滞纳金也只好自掏腰包。
遇到态度好一点的房客,到最后结清欠账时,还能听到几句道歉的话;但也有房客装糊涂,因为反正他再也不和你打交道了。最气人的,是去年一个老房客拍屁股走人后,我接到新房客的电话,说收到好几张水电燃气费的催缴单。一问,都是大半年前的了,肯定是老房客留下的。谁让我最后交接时,只看了后两个月的账单呢?如今他走人了,只有我兜进。
先是去缴水费。收费员听说情况后,不知是制度改了,还是好心放我一码,反正没收滞纳金,只是训了两句。
接着,再驱车去补缴燃气费。这下没那么走运了,也许房客喜欢淋浴,燃气费的数字不小,连着滞纳金也水涨船高。我一肚子的气顿时全爆发出来,嚷嚷说不合理。这时,一个经理模样的男子出来打圆场,他从滞纳金的规矩,说到信用记录黑名单……最后我只能乖乖付清了包括全额滞纳金的欠账。
最后是去缴电费。我已经有了思想准备,随口问了一句“滞纳金多少?”谁知收费员笑了,说是不再收滞纳金了。听说我刚缴了燃气费滞纳金,就说也许不久都将不收取滞纳金了;至少,逾期不太长就不收滞纳金了。这是我没想到的。
接受教训。现在我每月都上网检查房客水电燃气的缴费记录,到最后缴费日期临近时,就打电话提醒房客。也许新房客本身素质较好,反正近来没有再发生逾期不缴的事。而且听说居民水电燃气费的滞纳金已经取消了,不知真假。
1分钱,差点把我急出病 陈奇(财务经理)做财务也有20多年了。最难忘的是有一次缴税差一分钱,差一点把我急出毛病来。
那是前年的事了。那天,按照习惯,我提前一天在税务网上申报缴税,网上显示:申报成功。第二天下午,接到税务专管员电话,问为什么不缴税,说今天是最后一天了?我感到奇怪,马上找原因,查了半天,税务局告知:差了一分钱,钱给退回来了。
按说,我们是每一次算好税金,打入税务局指定的专户银行,由税务局按照申报自行扣除的,为什么会差一分钱呢?银行告诉我,是电脑自行用分类四舍五入,结果算下来差了一分钱。这一分钱得马上补,如果不补,今天就没法缴税了,电脑就会自行计算滞纳金——按照万分之五计算,我们一天要缴纳滞纳金130多元;而且那天是星期五,星期六、星期天银行都关门,所以这一“滞”就可能是3天。更关键的还不是要多缴400多元钱——按照税务规定,如果企业一年中发生了迟缴税金,还要扣除信用分,也就是说我们单位的“税务A类”信用就可能被敲掉。
这严峻的后果,让我急出一身冷汗。此时,已经近下午4时,我马上派人赶到设在税务局里的专户银行去缴100元。不料,到了那里,同事打电话给我,说这个专户银行是不收钱的,钱要缴到它设在徐家汇的分行。我一看时间来不及了,马上自己赶到徐家汇分行。到那里一看,排队很长,我硬着头皮同前面的人商量,能不能让我先解款进去,不料谁也不理我。我急了,硬插队挤到前面,人家见我满脸通红一头汗,终于“慈悲”地给我让道。存好那100元,看到时钟指向4时58分,我长长地吐了一口气。
这个教训让我难忘。反过来我又在想,如果网上银行当时能够及时把扣款失败告知;如果税务网能够在税务缴纳的当天一早提醒一下,本公司税收尚未缴纳,今天是最后一天,请及时告知;如果税务网能够根据报税企业专户资金先扣除可以扣除的部分,对不足够部分再收滞纳金……这么多的“如果”,只要有一件付诸实施,那我们就不会心急火燎了。
新规让我尝到甜头 叶花果(广州职员)滞纳金看似不起眼,但它们产生利息的速度应该比得上高利贷!
我曾经算过一笔账,以固定电话或煤气来说,一般是每日按所欠费总额的3‰计算,如果以年息计算,就是109.5%,而现在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每年是0.72%,可见滞纳金的利率是银行利率的152倍!这样算还是低的,那些每天1%的滞纳金,年息是365%,比年活期存款利率0.72%要高出507倍。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一天1%”,3个月就赶上本金了啊。
前不久的一天傍晚,我刚拿起电话,忽然从话筒中传来“您的电话因欠费,暂停使用”的语音。我一惊,随后静心一想,像我这样的诚信用户,凡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都由银行“一本通”代扣,且保证有足够资金余额,现在欠了话费,怎么可能?
百思不得其解,当晚,我上街去银行自助柜台查看,结果显示:账户资金余额尚多。第二天一早,我又赶往通信部门查询,工作人员答复说,你欠费已经两个月,需缴滞纳金和预付费才可开通电话。为了不影响电话使用,当时我就把钱交了。
然后我问:我的账户里明明有钱,为何会扣款不成功?得到的答案是,因为银行计算机系统升级,话费一直扣不出。又去银行询问,工作人员回答说,因通信计算机系统升级,话费一直扣不出。天哪,这样踢皮球,责任到底在何方?
不过,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实施后,我尝到了一点甜头——我的私家车于2007年违章,当时罚款30元,可被几件事情一耽误,我把这事忘了。后来想起来时,已累计要交滞纳金400多元。4月1日新交规实施后,我去缴钱,按照“加罚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新规定,我只用缴纳30元再加30元,一共60元。两相对比,新规让我感觉轻松了许多。
愿更多“天价滞纳金”被取消 杨红兵(媒体)交通罚款“天价滞纳金”终于被叫停,老百姓齐声叫好。
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这是最近公安部新修订的交通方面处理程序规定。这个规定好,它从制度层面扼住了交通罚款“天价滞纳金”的“咽喉”,遏制了“敛财”“创收”的执法行为,根治了“钓鱼”执法现象,修补了缺失的公众权益,增强了交通执法的透明度、人文性。
对此,老百姓异口同声叫好。这既说明新政的贴心,也折射出昔日“天价滞纳金”的霸道。不少驾驶员在这方面有切肤之痛:张小姐300元罚单,事隔一年半要交4000元;吴先生2003年400元罚款,到2006年“涨”到1万多元;河南郑州查处一辆吊车的养路费滞纳金,总额竟高达39万元。这种滚雪球式的复制性罚款,让车主吃尽黄连之苦,严重背离了责罚相适应原则,也与设立滞纳金的宗旨相悖离。
设立滞纳金的法律意图,并非法外加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而是借助罚金这种手段,敦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其承担的义务。但由于利益的诱引,在层层执行中,这种本意往往被扭曲了,滞纳金竟逐渐沦为执法部门或执法者牟利的“摇钱树”——一旦罚款超期,滞纳金便疯狂地“成长”,无休止地“复制”。而今,公安部门出台文件,规范滞纳金的上限,这无疑是对滞纳金收取一种漏洞修补、理性回归。
但问题是“滞纳金”不止存在交通领域,它已延伸到各行各业,可以说,只要有罚款的部门,就有滞纳金问题,甚至连水费、电话费、电费、煤气费等社会机构及企业,也自拟标准、各自为政地收取滞纳金。这些行业的滞纳金标准如何统一,该不该取消?如何从制度上规范滞纳金?还需要从立法层面加以规范。但愿交通部门理性之举能在更多的部门得以推广,也愿名目繁多的“天价滞纳金”在制度完善中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