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韩先生受贸易公司张先生的指派前往其朋友的公司临时工作三天,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为此韩先生仍与贸易公司保持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的。因此,韩先生受的工伤,应当由贸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如果双方就发生工伤事宜事先有约定,那么贸易公司有权按约定要求张先生朋友的公司给予补偿。当然,事后两家公司也可就工伤赔付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韩先生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依法应由贸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43条第3款: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唐学基 浙江省桐庐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