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能够认定为工伤。 职工为做好工作, 在工作时间前后, 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这段时间虽然不是职工的工作时间, 但是, 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联系的。 陶某作为新手, 为尽快适应岗位, 更好地完成工作, 在正式上班前主动来到单位车间对其工作时使用的车床进行清洁的行为属于预备性工作。 其经常性提前到岗的 “半小时左右” 的时间属正常合理时间, 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崔文乐(作者单位:山东省汶上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