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3年8月1日,何某入职某宾馆,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此之前,何某已有12年的工作经历。
2015年6月15日起,何某一直患病休病假。2015年7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宾馆向何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何某认为自己尚在医疗期内,宾馆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申请仲裁要求该宾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结 果
裁决该宾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解 析
医疗期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经仲裁委查实,按照何某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宾馆的工作年限,何某的医疗期应为6个月,该宾馆终止劳动合同时,何某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该宾馆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何某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才可终止劳动合同,故裁决该宾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