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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中毕业生假期兼职,应当认定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就业网 时间:2017-05-26
    核心提示: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工资关系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案情回放

    班某于2015年6月13日高考结束后,到一家西式快餐店打工。班某与该店老板口头约定,工作至班某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为止。一个月后,班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匿。后班某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西式快餐店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班某向甘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西式快餐店存在劳动关系。西式快餐店辩称,班某系在校生,其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工资关系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在本案中,班某与其他正式员工工作内容及作息时间并无二致,符合上述关于劳动关系构成的规定。另外,班某虽然仍为一般意义上的学生,但其并不符合关于“在校”的规定。众所周知,高中毕业未进入大学之前,高中生毕业生不再成为任何学校的注册学生,简言之,不受任何一所学校的管理,也不会按照规定享有暑假,该类学生只要年满16周岁,就可以成为《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综上,甘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认定,班某与西式快餐店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

    劳动关系分为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享有、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班某在西式快餐店工作期间,受该店管理、工资按月发放,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西式快餐店虽辩称班某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是在校生,不视为就业,但此后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至大学开校,班某并未进入大学学习。退一步讲,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在社会生活中,大多数未能如期考上大学的毕业生,在毕业后就开始进入社会参加工作,如不认定此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违公平正义。此外,在现实生活中肯德基、麦当劳等一些西式快餐店往往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招聘大量的在校大学生或高中毕业生,减少用工成本。此案认定高中毕业生班某与该店存在劳动关系,将督促用人单位进一步规范用工。据后续追踪,班某一案,经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班某与西式快餐店存在劳动关系。(甘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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