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于1996年7月1日与某医疗设备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1月份,A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半执行。宣判后,医疗设备公司通知A解除劳动合同。A认为自己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虽然因故意伤害被判刑,但缓期执行中仍可以在单位上班。因此,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不能解除;二是缓期执行期间能否保留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的所有形式,当然也包括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在期限方面有别于其它劳动合同,但它仍然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一切劳动合同的属性。因此,只要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另外,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缓期执行,缓期执行是量刑的一种,被缓期执行者仍是罪犯,不享有普通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医疗设备公司与A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