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私开新公司 高管“创业”抢生意被判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新公司及杨某等人是否有侵犯该五金公司的商业秘密。
五金公司所称的技术秘密,部分可通过观察产品外部及测量获得,部分可通过网络查询获得,不属商业秘密。该厂的生产流程、某主要客户联系方式和货物要求等客户信息、供应商具体信息均不为公众所知悉,该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杨某等人凭其原职务可接触到相关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接触相关生产流程。而两家公司的生产流程和生产线作业指导书完全一致,新公司成立不久即获某主要客户大量订单,且其产品部件供应商大部分与原五金公司的供应商一致,供应的产品部件亦存在一致性。新公司称某主要客户系由一香港人介绍,但并无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2014年8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电子公司和杨某等四人立即停止侵犯五金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等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上述商业秘密,不得利用上述商业秘密从事与同类业务的经营,直至相关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止,并共同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20万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