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2014年3月应聘到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甘某负责该公司的卫生清扫工作,每天工作3小时,每天40元(13.3元/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一至周五)。其折算月工资水平仍然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774元。2014年5月,甘某在清扫楼道时不慎受伤,受伤后甘某要求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公司却认为甘某属于非全日制员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拒绝为其作工伤认定,且拒不支付医疗费用。2014年6月甘某主动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认定为工伤。2014年7月,甘某申请工伤伤残鉴定,被鉴定为工伤10级伤残。2014年9月,甘某依据工伤政策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4.6万元,最后,劳动仲裁经审理,因A公司未依照有关工伤政策为甘某参加工伤保险,故依法裁决A公司承担赔偿甘某十级工伤待遇4.3万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非全日制员工是否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不论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不能包含在小时工资里,由劳动者自行缴纳。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很少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和劳动者也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发放,且不用职工签字,为劳动者的维权产生了很大的障碍。作为劳动者来说,最重要的是要保留好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为今后的维权做好准备,诸如工资发放单、单位的考勤、工作服、工号牌、同事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