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的某日晚上,钟先生在和朋友聚餐时,与同班组的小李争执并打架。公司认为,钟先生打架斗殴违反公司 《员工手册》规定,属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很快解除了与钟先生的劳动关系。
钟先生不服,今年2月向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发工资共3万元。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钟先生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赔偿出国培训相关费用4.7万元。
庭审时,钟先生提出公司的开除处分没有将理由告知工会,程序违法。同时,公安机关未对他与同事斗殴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谁是谁非都还不清楚,开除没道理。钟先生指出,他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培训协议约定的时限,是公司不当开除所致。
法院认为,不论钟先生参加打架斗殴是否属实,都是发生在休息时间内,并没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也没有对钟先生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实质影响。公安机关做处理决定前,公司以影响声誉为由,开除钟先生并不恰当。公司起诉要求员工赔偿10.7万元违约金和培训费,被法院驳回;法院反而判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及未发工资共3万元。
案例2
李某和赵某系昆山一家材料公司的资深员工。去年十月的一天晚上,包括李某和赵某在内的一些人来到酒店聚餐、唱歌,大家玩得正高兴时,因为喝多了酒,赵某和公司另一名员工郑某发生了肢体冲突,李某也加入了拉扯中,后来郑某报警,在警察处理下,双方握手言和,各自回家。
过了两天,李某和赵某所在的公司发出公告,以李某和赵某在聚餐中打架且作为公司领导未能起到维护公司形象的作用为由,解除了与李某、赵某、郑某等在内的四名员工的劳动关系。李某和赵某对公司的开除行为不服,遂诉至昆山法院。
庭审中,李某和赵某认为这次聚餐是公司员工私下的聚餐,还有很多公司之外的亲人朋友参加,不属于公司聚餐,后来双方虽发生一些冲突但最后握手言和,并没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将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材料公司则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规定公司员工打架可不经预告立即给予解除合同。双方观点僵持不下,案件无法进行调解。最终,昆山法院判决该材料公司分别赔偿李某和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万和5.6万元。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规范的是公司员工的工作行为及在公司范围内的其他行为,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在公司之外的非工作行为并没有规范效力,因此该公司解除李某和赵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