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该酒店诉称,其与冯女士确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并安排冯女士在酒店ktv管理岗位上班。双方确定劳动关系后,冯女士要求酒店出资对其进行业务培训。考虑到该岗位需要较强的业务技能及管理技能,酒店最后同意对冯女士进行业务培训,为此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管理人员培训协议》。该协议约定,酒店支付冯女士培训费用24万元,培训时间、地点、内容由冯女士自行选定,同时约定冯女士接受培训后,为酒店的服务期限为3年,至2013年12月8日结束;在服务期限内,冯女士不得到该市区域内从事其他企业的同类工作;若违约,冯女士则以培训费为基础双倍赔偿。
酒店方说,在2012年6月14日,离双方协议服务期限还有一年多时间,冯女士突然递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冯女士擅自离职后,却在市区另外一家娱乐会所上班。为此,酒店提起诉讼,要求冯女士返还培训费24万元,并赔偿违约金48万元。
不过,冯女士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冯女士未履行部分的服务期限为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按照分摊计算,即为118500元。但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未对违约后其应返还培训费的事项给予约定,因此对酒店方提出的返还培训费要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冯女士赔偿酒店方违约金118500元,驳回酒店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说,在一些特殊岗位上,用人单位考虑到员工的重要性,为此签订了补充的服务协议,但协议条款应该更加详细且应符合法律规定。在这起案件中,虽然大酒店胜诉了,但由于服务协议内容不够具体规范或不够全面,未能达到诉讼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