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7岁的周女士进入该酒类销售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3年7月19日。2013年7月18日,周女士经诊断为妊娠状态。可第二天,该公司却为周女士办理了退工手续,支付周女士工资至2013年5月31日。周女士不服公司决定,提起劳动仲裁并获支持。
今年2月,该公司向法院诉称周女士在工作期间频繁迟到、早退及旷工,公司人员多次与她谈话无效。2013年7月18日,周女士以怀孕为由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却拒不提供怀孕证明,因此公司为她办理了退工手续。周女士辩称,自己不存在迟到、早退及旷工情形,所谓“被公司约谈”并无此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公司应恢复双方间的劳动关系,补足周女士工资差额、病假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