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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违背口头约定,劳动者只能吃“哑巴亏”吗?

    来源:广西工人报 时间:2013-12-04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根据街头招聘广告前往一家公司应聘后,得知公司刚成立不久,许多方面都还不太完善。双方只是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2500元。如今,公司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将我解聘,并只比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860元,只向我发放了1000元工资。我虽同意离职,但对公司出尔反尔的做法极为不满,曾多次要求其支付我剩余的1500元工资。可公司辩称根本没有答应过月工资2500元,而我又确实是口说无凭。请问:我就真的只能吃哑巴亏吗?读者:肖丽肖丽读者:
     
      由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真的只能吃“哑巴亏”。
     
      一方面,你必须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后果。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未能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等于公司只能按你的要求发放工资,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鉴于你主张的工资高于公司所实际支付的工资,自然必须由你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正因为你确实口说无凭,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公司发放工资的标准并无不当。《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你尚在试用期内,在无法证明你的月工资为2500元的情况下,工资数额自然只能参照两个标准来确定:“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而公司发给你的工资为1000元,即超过了当地86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意味着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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