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外企的员工,工资不算低,可是要经常加班,几乎每天都要加班。不过,我们的加班是那种“隐性”加班,就是老板不允许员工在单位超时工作。可给我们的任务,必须要拿到家里继续干。像这样的“隐性”加班,我该怎么维权?
读者黄女士
黄女士你好:
用人单位间接要求加班,这类加班又称“隐性加班”。《劳动合同法》称为“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即用人单位通过单位内部严格的考核制度,例如末位淘汰、工作进度管理等,变相提高劳动定额标准,强迫劳动者加班。
隐性加班在某些企业已经成了潜规则,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已侵犯了员工的权益。事实上,隐性加班也属于加班的范畴,但主张权利的前提是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其加班的事实,比如,需要证明承担的工作量确实属于一般正常能力的员工在正常时间范围内确实无法完成的。
鉴于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工作量标准,法律对于隐性加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取证和维权具有一定的难度。在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单位支付加班费。
在日常工作中,遇上“隐性”加班时,要注意对自己加班事实的证据进行保留。如果用人单位有考勤制度的,可将单位考勤制度的规定记录复制一份自己留存;没有考勤但有规定加班须上级领导批准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批准;如单位对加班没有任何规定的,则注意在实际加班时,也可以采用录音、书面报告签字等方式将加班证据固定下来,以便有备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