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符合条件能享受探亲假。该职工所在单位性质是外资企业,不属于36号文件单位性质的范畴。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4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范围之外的用人单位探亲假的规定,可以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或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对职工探亲待遇进行约定,保障劳动者享有探亲假待遇的权利。
因此,外企职工享受探亲假虽然没有文件明确规定,但是外企单位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探亲假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