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等来想要的工伤待遇,却被告知自己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令小黄很伤心。对此,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小黄的工资按天结算,所以双方并没有劳动关系。那么,依照法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3个月前,一家公司由于生产需要,聘请小黄白天为其在工地看管材料。鉴于一时难于确定需要的具体日期,故双方只口头约定工资每天150元,按天结算。谁知一周后,小黄因堆积的材料突然倒塌而压伤腿部,不仅花去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
事后,小黄曾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他并不构成工伤,理由为确定工伤的前提是彼此存在劳动关系,而小黄与公司之间只是临时的短期用工,工资也是按天结算,不能按存在劳动关系论处。为此,小黄只好向律师求助。
律师认为,公司与小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公司为法人,小黄是具有相应劳动能力,两者均符合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要求。
其次,小黄为公司看管放置在工地的材料,即意味着他的行为必须受公司约束,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彼此除存在经济关系外,还具有隶属关系;虽然小黄与公司之间只是口头约定按天计付工资,但这并不排除他是以自身的劳动付出,换取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即他所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再者,公司因为紧急生产之需,聘请为其在工地看管材料,也表明他提供看管材料的劳动,是公司紧急生产“业务组成部分”。(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