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见,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工伤保险费应由单位缴纳,不能由个人掏腰包。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公司认识到了错误,如数退还了赵某被扣的工资。
©2008-2022 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746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