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3年参加工作,2007年7月应聘到烟台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从事轧钢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因当面辞职被公司拒绝,2013年1月3日,我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然后于2月份到公司结算工资,同时提出要求支付在单位工作期间从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公司则认为我已休了带薪年休假,未休的部分已分解到月工资中一起发放了。请问我的请求合理吗?
读者:小周
小周你好: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据此,你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以前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按规定已超过仲裁时效。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你2012年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你已工作19年,带薪年休假应当为10天。根据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以你主张的月工资4000元为标准计算其带薪年休假工资。公司应支付你2012年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为4000÷21.75102=3678.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