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育明认为,一年来,《办法》的实施,至少在4个方面使得员工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一是适用的范围从原先的企业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二是明确了发放高温津贴不能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三是用专门的条款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像以前要通过其他相关规定“绕圈子”。
但谈育明同时指出,对于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应该进一步明确,因为相关规定只是明确,符合规定的企业,6至9月高温期间应该发放每人每月200元的高温津贴,何时发放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将高温津贴全部放在9月和10月发放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发放的时间过了高温天,失去了发放高温津贴的实际意义。高温津贴应该规定按月发放,或提前发放。”
谈育明认为,高温津贴言下之意是津贴,津贴是指为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劳动条件和艰苦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和特殊劳动消耗,或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不是福利待遇。因此遇到病假、事假、带薪休假、婚丧假等,可以酌情扣除高温津贴。《办法》执行一年来,不少员工反映没拿到高温津贴。“《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笼统,对违法者处罚力度不够,难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对此,谈育明呼吁,处罚条款应该更严厉,才能起到惩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