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招聘销售主管,录用条件之一是诚实说明相关情况,我前往应聘,在填写工作履历表时,我填写了曾经在某家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公司对我的工作经历表示满意,即与我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间,公司发现我虽然在某家企业从事过销售工作,但从未担任过销售主管职务,于是以我在求职时提交虚假工作经历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后,公司要求我立即移交销售单据和客户名单等资料,否则不予办理退工手续;我则表示没有什么工作资料可以移交,要求公司立即办理退工手续,双方由此进入僵持状况。半年后,公司准备为我办理退工手续,却发现我的劳动手册从未交公司人事部门,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尚未办理,于是通知我尽快将劳动手册交给公司协助办理招、退工手续。我则认为公司长时间未退工已造成我很大损失,而公司对退工损失却只字不提,因此拒绝前往公司协助办理退工手续。此后,双方再次陷入了僵持状况。对此,我该怎么办?
读者:王笑天
王笑天你好:
在求职时你向公司提交了虚假的工作经历以致公司予以录用,公司在试用期内通过调查证实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按规定在7日内办理退工手续,但公司以你未移交工作资料为由不予办理退工手续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承担未办理退工手续期间造成你损失的赔偿责任;公司准备为你办理退工手续并通知你提交劳动手册协助办理,你以公司对退工损失只字不提为由拒绝前往公司协助办理退工手续,属于因你本人原因造成公司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情形,在公司通知后所形成的损失,按规定应由你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