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的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5)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列明所支付的工资项目,使劳动者知道自己所领取的工资报酬哪些是基本工资,哪些是奖金、补贴,哪些是加班加点工资等,防止出现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数额,而隐藏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发生。
(6)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量、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应发数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扣罚金额、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个人工资支付台账,用于记录劳动者一年中所有工资支付周期的数据。工资支付表和支付台账作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有关补偿费用的凭证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