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电话:0535-6730782
  • 微信公众平台
  • 个人求职客服
  • 企业招聘客服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热点 >在单位院内休息时被撞伤是否算工伤

    在单位院内休息时被撞伤是否算工伤

    来源:山东工人报 时间:2013-04-07
    核心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的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去年8月10日12时35分,济南市某电子公司员工徐某吃完午饭后正在公司院内休息,被联系业务的外来车辆撞倒,导致重伤。事后徐某要求该公司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被拒绝。徐某认为自己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遂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调查核实后认为,徐某中午12点下班,下午13点上班,这1个小时属于吃饭休息时间,职工吃饭休息均在厂区内。徐某12时30分吃完饭从食堂出来,在公司院内被外来车辆撞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的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公司不服,便申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部门经复议认为,徐某在公司院内中午休息时被外来车辆撞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的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受伤与工作有关。
     
      该公司依然不服,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午休息是为了下午更好的工作,是正常工作的延伸或持续,张某在公司院内中午休息时被外来车辆撞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的规定,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依法认定因工负伤。
     
      法院维持了徐某的工伤认定决定,该公司最终与徐某达成调解赔偿协议。
    分享: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客服服务热线
    0535-6730782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2008-2022 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7462号-3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79号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