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依据要求,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在劳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一些职工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对其约束比较大,因此不愿意签订。考虑到用工风险与职工岗位的特点,单位采用了让职工签订简单用工协议书的方式,约定其岗位、工资待遇以及工作注意事项,并约定职工可以随时辞职。因此,一些卖场陆陆续续与一些职工签订了用工协议。现今,有几名职工因自身原因离开了单位,并先后将单位举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认为单位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用工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为无效合同。那么,在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单位是否需要向职工支付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呢?
无效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法》禁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规定劳动用工的必须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立法禁止事实劳动关系,一方面是为了避免用工的随意性,以建立长期劳动关系;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以避免将来发生争议。依据该法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都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无效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双方签订过合同,但是因为合同没有合法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签订的合同无效。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但是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合同。由此可见,无效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付出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在事实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因此,在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