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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停产职工放长假 应怎么补偿?

    来源:辽宁职工报 时间:2013-03-14
    核心提示: 依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存在两个方面错误:一是未足额支付放长假后的第一月工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期周内的,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编辑你好:
     
      我于2010年9月与一家私有制衣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1000元。2012年9月,由于公司对市场判断错误,导致产品滞销,出现亏损。因短期内无力恢复生产经营,公司决定从10月1日起,对我所在生产车间的职工放长假。此后的几个月里,我发现除了11月公司打入工资卡800元工资外,此后再未发过工资。我们几名放假职工找到公司询问工资事宜,公司老板回答说,公司现在严重亏损,自筹资金确有困难,在根本没能力发工资的情况下是可以停发工资的。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吗?读者:闫小月
     
      闫小月你好:
     
      依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存在两个方面错误:一是未足额支付放长假后的第一月工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期周内的,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而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应当予以补给。二是以公司确有困难为由,停发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的工资,与法律规定相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可见,即使企业确有困难、无力支付放长假职工工资时,应当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其正确的做法是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请求给予适当帮助,以确保放长假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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