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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转让 职工欠薪怎么办?

    来源:辽宁职工报 时间:2013-03-14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编辑你好:
     
      2012年9月上旬,我所在的某私营文化用品公司因设备更新不足、产品老旧滞销,几个月来公司订单逐月减少。无奈之下,公司决定暂时停止生产,全体职工放假两个月。11月中旬,当我和其他30余名职工假后上班才发现,原公司老板吕某已经将公司转让给了韩某。当我们职工提出公司拖欠工人两个月工资一事时,韩某拿出他与吕老板所签订的《文化用品公司转让合同书》回答说:我与吕老板有明确约定,我受让的只是公司厂房、设备及库存的物资材料,原公司所有债权、债务一概由原公司负责承担,我不负任何责任。原公司所欠工资只能找吕老板清算解决。该说法对吗?读者:王力祯
     
      王立祯你好:
     
      该公司受让人韩某的说法是错误的,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依据《合同法》相对性的原则,转让合同双方之间的约定,只能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与义务。原公司所欠你等职工工资,作为原公司的债务,无论该公司转让给谁,该公司必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韩某受让该公司之后,在拥有该公司所有权的同时,也理所当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你等30余职工与原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继续有效,韩某受让后依法应继续履行原合同,而且,必须保证劳动者依法取得工资报酬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对此,你等30余名职工可与新老板韩某协商,或向劳动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若不成,可以吕某、韩某为共同被告,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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