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建筑公司为王某出具了工资欠条,建筑公司欠王某工资3200元的事实明确,同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王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资,可按普通民事案件受理,不必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被告的答辩没有法律依据。经法院向建筑公司作出释明后,建筑公司向王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资款3200元。
王某于2011年6月份到某建筑公司工作,2012年8月份离开公司时,建筑公司欠其工资款3200元,公司财务科为其出具工资欠条一张。2013年1月,王某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资款3200元。建筑公司辩称,王某与建筑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