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停缴了社保费,是否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
对如何处理本案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已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第一,公司在明知张某患癌症入院治疗的情况下,于2012年1月作出停保行为,显属故意违法;第二,张某要求续缴社会保险费,否则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未予答复,故应当认定公司已事实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及医疗补助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理由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如提前解除必须由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作出。本案中,张某并未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未通知张某已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属违反法律规定义务,应当就此承担责任,而不能视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合议庭合议后,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最终裁决公司报销张某医疗费用,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病假工资等义务。公司在张某患病期间作出停保行为,损害了张某的合法利益,张某有权要求单位承担补缴或赔偿责任。如将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反而会造成劳动者的一些正当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给其造成更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