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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时见义勇为致残 员工可享受工伤待遇

    来源:劳动午报 时间:2012-12-27
    核心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指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六)项规定得更为明确:“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只要职工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则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按工伤对待。
       付虹楠系某公司员工。不久前一个晚上,他在上班时突然听到院外有人高喊“救命”,遂迅速跑了过去。发现一名持刀歹徒正在抢劫一名女性,他奋不顾身驱赶劫匪被捅伤。付虹楠为此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
     
      因劫匪被判刑但无力赔偿损失,他只好寻求工伤保险待遇,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并非在工作场所、也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受伤,事先也没有取得领导同意甚至根本没有报告,故其只能找劫匪或被劫女性索赔。付虹楠为此咨询该说法是否正确。
     
      法律人士表示,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给予付虹楠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指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六)项规定得更为明确:“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只要职工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则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按工伤对待。
     
      公共利益包含着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其最大特征是面对不特定的人。本案中,在被劫女性处在危险境地时,挺身而出的付虹楠并不知道其身份,也不知道具体情况,故相对于付虹楠来说,被劫者属于不特定的人,其见义勇为无疑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工伤。
     
      此外,相关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按工伤处理。即本案中公司必须给予付虹楠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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