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纯中心起诉称,刘先生自2010年12月到中心工作,任销售部经理,在2011年1月至7月期间,多次迟到、旷工及请事假,按公司处罚制度应扣款2224.17元,但公司只扣除1195.52元;2011年2月刘先生的工资应为4183.91元,但中心因会计计算错误多发了767.63元;刘先生出差期间违反《销售部出差管理制度》,尚有1236元出差补助未扣除,现请求法院判决刘先生返还多发的工资及未扣款共计3000余元。
而刘先生否认其有迟到、旷工、请事假、违反规章制度情况,以及绿纯中心所称的“多发工资情形”,不同意绿纯中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庭审中,绿纯中心主张刘先生有迟到、旷工、请事假、违反规章制度、多发工资的情形,但在提交了刘先生打卡记录等证据上并无刘先生签字;法院对此难予确认;同时绿纯中心认可刘先生工作期间需外出联系业务,但未提交外出登记本,导致刘先生违反《销售部出差管理制度》的事实无法查证,绿纯中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对绿纯中心要求刘先生返还未扣款、因计算错误多发的工资、应扣但未扣的出差补贴共计3000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法官在判决中还特别指出,按《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依据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核算劳动者的相应待遇,对劳动者给予奖励或处罚。绿纯中心已经依据刘先生在职期间的出勤及出差情况向其支付了2011年1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及出差补助等,即应就其自身所作出的工资、出差支付决定承担相应责任。现其在员工离职后,再以应扣而未扣,刘先生多领工资属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相应工资待遇,违背诚信原则,也缺乏依据,相应主张当然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