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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持临时身份证入职被拒 单位错了

    来源:北京晚报 时间:2012-12-21
    核心提示: 一个月前,甘萍萍因正式身份证丢失,到公安机关办理了临时身份证。可近日当她参加一家公司组织的招聘,通过笔试、面试,最终获得了成功,就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见其只有临时身份证,遂不论其如何解释,坚持以临时身份证容易伪造,公司不想对身份有疑问者承担用工风险为由将她拒之门外。
       一个月前,甘萍萍因正式身份证丢失,到公安机关办理了临时身份证。可近日当她参加一家公司组织的招聘,通过笔试、面试,最终获得了成功,就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见其只有临时身份证,遂不论其如何解释,坚持以临时身份证容易伪造,公司不想对身份有疑问者承担用工风险为由将她拒之门外。
     
      甘萍萍为此咨询,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人士表示:公司的做法错误。首先,公司无权因临时身份证拒绝录用员工。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公民在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时,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并由其核发的身份证明。
     
      我国现阶段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制证建立在人口信息系统之上,可进行网上核对办理,在登记内容上与正式居民身份证件完全一致,同样包含了与正式身份证相同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和签发机关等内容。
     
      《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3条、第14条已分别明确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因此,公司在可以辨别且可以上网或通过公安部门确定真伪。借口“不想对身份有疑问者承担用工风险”而将甘萍萍拒之门外,明显与之相违。
     
      其次,公司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甘萍萍已经通过笔试、面试,公司仅仅因为其只有临时居民身份证,而剥夺其平等就业机会,自然构成就业歧视。
     
      如果公司我行我素,甘萍萍可以通过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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