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企业高管索要加班工资、年终奖的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然而对于企业高管加班是否应付加班费、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审批以及谁应对年终奖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承担举证责任等问题,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均存在一定误区。日前,一起劳动争议案经由海淀法院一审、市一中院二审结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明确指出,企业对高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需劳动监察部门审批,也不必支付加班工资,但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应承担举证责任。
对高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需审批
北京友仁居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仁居公司)下属企业北京市友仁居酒家(以下简称友仁居酒家)店长果女士,因劳动争议纠纷将友仁居公司、友仁居酒家告到法院,索赔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超时加班及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3年的年终奖共计54万余元,其中加班费14500余元;年终奖9万元。
庭审中果女士称,自1999年12月至2011年8月,她已在友仁居酒家连续工作了12年。其在职期间存在平时超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但友仁居酒家未支付加班工资。
友仁居酒家则辩称,果女士不存在平时加班情况,因为作为餐饮单位,工作时间为分段式,其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2011年春节后每周工作6天,并已安排倒休,不同意支付加班费。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果女士索要加班费的诉求。
法官说法:法官表示,友仁居酒家与果女士,均认可果女士为店长,负责友仁居酒家全面管理工作,应属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11条规定,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不办理审批手续。
本案中,果女士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且友仁居酒家无需对其办理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
另外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规定,果女士无权向友仁居酒家追索加班工资。
年终奖发放方式单位有责举证
审理过程中,果女士与友仁居酒家就年终奖一事各执一词,辩论激烈。果女士称,她曾与友仁居酒家就年终奖进行过口头约定,按超额利润的60%计提,友仁居酒家尚拖欠她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的年终奖共计9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2008年友仁居酒家损益汇总表、年终奖提成店长会议记录、她与友仁居公司副总经理就年终奖问题商谈的录音资料,予以证明。
对于果女士诉称的9万元年终奖,公司方在开庭时称“公司存在年终奖,但是要求签任务书,在年终进行计算,各店计算方法不同。”
法院判决友仁居酒家支付果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尚未支付的部分工资、未休年假工资、3年的年终奖共计177700余元;驳回果女士索要14500余元加班工资。
法官说法:法官表示,对于年终奖,公司方两次陈述不一致,且未做出合理解释、提交相关证据,而果女士提交的录音证据,能证明其曾与友仁居公司副总经理就年终奖问题进行过商谈,据此法院认定该年终奖存在。友仁居酒家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负有举证责任,在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采信了果女士9万元年终奖的主张,并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