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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醉酒撞伤人 职务行为公司应担责

    来源:劳动午报 时间:2012-12-21
    核心提示:《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两个月前,刘雪梅与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该公司领导请其共进午餐,并让员工方某作陪。期间,方某为给领导解“酒围”,一再挺身代酒。至饭局结束时,已处在醉酒状态,但为在领导面前逞能,硬要开车送刘雪梅去火车站,而领导并未制止。为照顾方某面子,加之心存侥幸,刘雪梅表示同意。不料,方某最终因酒误事,导致小车撞上路边房屋。刘雪梅受伤后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因保险公司以属醉驾为由拒绝理赔,而方某已被刑事拘留且无赔偿能力,致使刘雪梅无法得到赔偿。她咨询能否直接要求对方公司担责。
     
      法律人士表示:刘雪梅有权直接要求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判断工作人员之举是否属“执行工作任务”,主要考虑三个因素:是否具有单位授权;是否以“工作”或“职务”的名义实施;是否为了单位利益或者与履行职务有联系。本案中,方某的行为与之吻合。
     
      其次,刘雪梅应自担一定损失。《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则进一步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刘雪梅明知方某醉酒驾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并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风险,却心存侥幸地冒险乘坐,存在过失,应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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