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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付工资非儿戏 耍赖老板被判刑

    来源:江苏工人报 时间:2012-12-20
    核心提示:提醒广大企业主,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只要不躲不逃,积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财力支付职工报酬,可避免牢狱之灾。
       一服装厂老板盲目扩张,结果资金链断裂。为了“减少”亏损,他竟然拖欠职工工资,不仅携款潜逃,还暗中变卖设备。殊不知,他的这一举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已经触犯刑法。近日,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同时责令其支付尚欠职工的劳动报酬。据悉,此案是南通市首例老板因本罪被判实刑的案例。
     
      该发工资时老板不见了
     
      今年34岁的戴某原是海安一家服装厂的老板。10多年前,戴某只是个从事服务加工业务的小个体户,全凭着自己吃苦耐劳积累了原始资金。当时,服装业正是红火的时候,戴某做了几年后,便不再满足于最初的家庭作坊式生产,他要办厂当老板。
     
      2000年左右,戴某以妻子的名义注册了一家服装厂,由他本人具体负责经营。仅仅数年时间,服装厂越发红火。不久,戴某有了进一步扩大规模的想法。然而,戴某并未对市场需求进行充分调研,也高估了自己的财力、物力及管理能力,只是一味地盲目扩大再生产,在接连扩建3个分厂后,戴某的资金链断了。
     
      2012年2月,眼看着年关将近,戴某看着亏损的账面,要让他拿出自己的钱来发工资,心里实在不乐意。于是,他想出了一条歪招,以拖欠工人工资的方式“减少”自己的亏损。过年前一天,戴某在收到一笔货款后便忽然“消失”了。
     
      工人们正等着工钱回家过年,哪知道不见了老板的踪影。他们到戴某家中寻找,这里早已“铁将军”把门。无奈之下,100多位工人闹到了人社部门。
     
      为避讨薪开车停路边过夜
     
      今年4月28日,海安县人社局以公告形式向戴某的服装厂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戴某支付工人工资,但戴某根本没有出现,限期改正指令书也成了一纸空文。
     
      更让人惊讶的是,戴某虽然没有出现,但厂里的设备却被人悄悄变卖了。而且,还有人听说戴某买了一辆20多万的车。看来戴某不是没钱发工资,而是有钱不肯发。今年7月16日,海安县人社局将戴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交至公安机关。9月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日,警方对戴某进行上网追逃。12日,戴某在苏州被抓获。
     
      戴某对自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事实供认不讳。那么他是怎么做到“人间蒸发”的?戴某交代,他主要藏在家里或汽车里。有时,他家虽然看起来锁着门,其实他就在家里。听到外面有讨薪的工人,他便躲在家里不吱声。有时被人追得急了,他便开车到东台、姜堰等地,把车停在路边过夜。为了尽快将钱集中到自己手中,戴某还偷偷溜回厂内将机器设备变卖。今年6月,他还用卖设备的钱,以别人的名义买了一辆轿车。
     
      庭审时称没想到自己犯法
     
      海安法院经过审理后查实,戴某共拖欠117名职工的工资,总计37万余元。案发后,戴某亲属代为支付25万余元,但其尚有应付工人工资12万余元没有支付。法院审理认为,戴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职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据此,海安法院一审判决戴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同时责令其支付尚欠职工的劳动报酬。庭审时,戴某忏悔道:“我不发工人的工资,以为就是欠人家点钱,没想到这是犯法啊!”
     
      法官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新增的罪名。根据法条规定,构成此罪客观上要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的行为,或是有能力而不支付的行为,数额上必须达到较大程度,且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拒不支付。
     
      据此,提醒广大企业主,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只要不躲不逃,积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财力支付职工报酬,可避免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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