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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确认劳动关系 女工获补偿万元

    来源:劳动午报 时间:2012-12-19
    核心提示: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北京分公司)女员工陈欣(化名),因索要其生育前后的工资差额、社会保险、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提起诉讼。西城法院一审判决科龙北京分公司支付陈欣工资差额等17424元后,科龙北京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要求陈欣返还其旷工期间领取的工资、社保费等共计18693元。日前,市一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科龙北京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单位称员工长期未上班系自动离职应退薪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北京分公司)女员工陈欣(化名),因索要其生育前后的工资差额、社会保险、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提起诉讼。西城法院一审判决科龙北京分公司支付陈欣工资差额等17424元后,科龙北京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要求陈欣返还其旷工期间领取的工资、社保费等共计18693元。日前,市一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科龙北京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效益工资未协商一致单位单方主张无效力
     
      庭审中员工陈欣称,她的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并出示了工资发放的银行对账单对此予以证明。
     
      用人单位科龙北京分公司则辩称,陈欣的工资包括两部分,即基本工资1750元,和效益工资1750元。不过科龙北京分公司未就此向法庭举证证明:就陈欣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这一事实,双方曾协商一致并进行了约定。法院审理后对科龙北京分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定。
     
      审理此案的市一中院法官指出,法律规定,如果职工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那么用人单位必须就工资构成与劳动者协商并达成一致约定方有效,否则,用人单位单方的职工工资构成约定,无法律效力。
     
      本案中,首先,作为员工的陈欣和作为用人单位的科龙北京分公司,双方均认可陈欣月工资总额为3500元,但科龙北京分公司称其中1750元为效益工资,却未举证证明双方曾就工资构成进行约定,因此对其所主张的这一事实,法院当然不予认可,因此最终确认陈欣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
     
      职工长期未上班 未解职劳动关系仍存在
     
      陈欣还称,她与科龙北京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1年11月17日,并向法庭提交了她17日向科龙北京分公司邮寄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科龙北京分公司拒收该邮件的邮局回单。而科龙北京分公司则认为陈欣自2009年2月怀孕待岗开始,至2011年11月就未再给公司提供任何劳动,在这期间公司曾在陈欣休完产假后,两次向其发出岗位推荐书,但陈欣收到第一封推荐书后称孩子小,需要照顾,不来上班,公司同意;但第二封推荐书被退回,后公司多次给陈欣打电话,联系不上,陈欣也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属长期旷工,双方劳动关系应自行解除,公司无需支付其工资等,相反要求陈欣返还其旷工期间领取的工资、社保费等共计18693元。
     
      对此法官指出,经审理查明,陈欣为晚育、难产,产假为135天,经查应截至2010年1月4日止。虽然陈欣休完产假后未及时上班,但系公司让其待岗所致。这一点可由科龙北京分公司于2010年7月、9月两次向陈欣发岗位推荐信、在2010年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事实作证。
     
      因此科龙北京分公司应从2010年1月5日起,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陈欣支付生活费,不足部分应予补偿。科龙北京分公司所称陈欣属于长期旷工自动离职理由不成立。
     
      单位拒收职工邮件 地址无误可视为送达
     
      通过庭审法院确认,陈欣曾于2011年11月7日向科龙北京分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书,邮件回执显示为拒收,公司方认可邮件上的送达地址为单位地址,且邮件封皮上已经注明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按法律规定应视为送达,据此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11年11月7日。陈欣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称其原因是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而经查科龙北京分公司确实存在上述情况,据此陈欣以该理由提出解约并索要经济补偿合法,因此法院终审判决科龙北京分公司支付陈欣工资差额、社会保险、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共计17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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