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案,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丽君介绍说,因老张是外地农民工,而他供职的单位属于乡镇企业,在目前的政策下单位不为他缴纳养老保险并不违法,所以仲裁和法院才未支持他的诉求。
1996年12月,河北农民老张被北京一乡镇企业聘为保洁员。今年1月9日,老张年满60岁时,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向他发放了5000元解职补偿金。因就职期间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未支付未休年假补偿金、加班工资,老张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后,又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单位支付老张未休年假补偿款2130元,但其索赔9万元加班费、9000元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的诉求请求被驳回。为此老张很困惑。
针对此案,武丽君律师指出,《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其中并未涉及乡镇企业。
而原市劳动局1995年5月17日“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不适用于乡镇企业”的规定,均表明用人单位按照比例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提取养老保险费不适用于乡镇企业。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发布《关于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要为本市农村劳动力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像老张这种外地农村户口的农民工仍不在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