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企业更不能以职工违反单位纪律为由随意解除合同,而免除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的法定义务。据此法院依法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没有为陈某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后该公司以陈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认为,公司不能擅自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应为其补办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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