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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补签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仍要赔偿

    来源:劳动午报 时间:2012-12-18
    核心提示: 张某2010年8月入职到某公司做营销人员,当时签了一份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2010年9月,他留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没与他签合同,直到去年3月,公司才给了他一份从2010年9月到去年4月的劳动合同让其签字。之后,公司又与张某签订了从去年4月至今年5月的劳动合同。
       张某2010年8月入职到某公司做营销人员,当时签了一份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2010年9月,他留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没与他签合同,直到去年3月,公司才给了他一份从2010年9月到去年4月的劳动合同让其签字。之后,公司又与张某签订了从去年4月至今年5月的劳动合同。
     
      令张某没想到的是,去年8月,该公司发了一份解除合同的函,表示公司因为“拆迁”要提前和张某解除合同,在10月份发放工资时,该公司表示“张某曾有不良行为”,所以不给补偿。而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没有证据显示张某存在违规行为。
     
      对此,法律人士表示,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用工的情况,补签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时间应以最后签订的时间为准,即职工签订的去年3月,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 因为公司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应该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予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按一年给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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