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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已解除 单位有权拒复职

    来源:劳动午报 时间:2012-12-14
    核心提示: 尚在试用期的黄女士得知自己怀孕后想做人流,因入职时填表写的未婚,她不想让单位知道此事便主动辞职了。后在家人的劝说下她同意生下小孩,随即后悔离职,想回原单位工作被拒。工会律师刘仁午介绍,员工辞职后,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原单位这一做法并不违法。
       尚在试用期的黄女士得知自己怀孕后想做人流,因入职时填表写的未婚,她不想让单位知道此事便主动辞职了。后在家人的劝说下她同意生下小孩,随即后悔离职,想回原单位工作被拒。工会律师刘仁午介绍,员工辞职后,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原单位这一做法并不违法。
     
      试用期怀孕辞职

      事后反悔被拒绝
     
      今年2月6日,黄女士被某服饰公司聘为面料采购员,当日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月薪3800元。
     
      6月中旬,黄女士身体不适到医院看病,医生告诉她怀孕了。虽然已经27岁,但她暂时不想要小孩,考虑到应聘时填表写的未婚,做人流要休假,目前又在试用期,于是在7月26日,她主动找领导要求辞职。面料采购员的职位很难招到人,领导劝她留下,有什么问题可以协商解决,但黄女士执意要走,并在第二天填写《员工离职表》、办完交接手续后离开了单位。
     
      几天后到医院做手术时,听说第一次怀孕做人流以后容易造成习惯性流产,黄女士便害怕了,加上老公及父母的劝说,她决定生下这个孩子。怀着孕不好找工作,她就想再回服饰公司上班。把辞职原因告诉原单位领导后,对方以没有空岗为由予以拒绝,近日,黄女士来到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自己辞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原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已解除

      单位有权拒复职
     
      针对这起劳动争议,记者昨天采访了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会调解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仁午。刘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本案中黄女士提出的“职工辞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此规定并不适用于她,因为她尚在试用期内。
     
      此外,本案中,黄女士是7月26日提出辞职第二天就离开单位的,虽然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符,但由于这一规定是针对劳动者的,服饰公司有权不要求她严格执行这一程序,鉴于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原单位可以拒绝黄女士回去上班。刘仁午律师说,即使原单位同意她复职,双方也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履行以前的劳动合同。
     
      刘律师告诉记者,每个劳动者都有辞职权,而所谓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黄女士作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主动辞职的法律后果。如果说在单位没同意之前她尚可反悔,那么填写《员工离职表》、办完交接手续就意味着她与服饰公司的劳动关系已彻底解除,这时她再反悔已无济于事,所以原单位拒绝她复职的决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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