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劳动合同到期离职,财务主管未及时归还公司电脑并私下删除机内相关文件,造成公司为数据恢复的经济损失而被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施先生应赔偿原告上海某半导体设备公司经济损失7006元;驳回公司方的其余诉讼请求。
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期间,施先生在上海某半导体设备公司担任财务主管。2009年3月26日,该公司与施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并为施先生办理了退工手续,而施先生却带走原属于其使用的公司电脑,相关人员曾加以劝阻不成。同年4月10日,在公司董事的协调下,施先生将电脑归还,期间,施先生删除了电脑中部分文件。
原告上海某半导体设备公司认为为恢复数据资料,花费了人力、物力,至今尚未恢复,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施先生赔偿因其抢走公司电脑并恶意删除公司资料造成的经济损失2.1万余元(包括恢复数据的费用、员工额外工资费用、停车费和汽油费),并就上述行为赔礼道歉。
被告施先生认为,自己作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公司对自己离职和交接程序均不合法。交接工作上是公司拖延了时间,且在交接过程中,自己已将电脑中涉及公司的文件向相关人员逐一介绍,并告知如有不清楚之处,同意进行指导或帮助。其未恶意删除资料,故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施先生虽对公司提交的恢复数据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恢复的数据其已在交接时提交给公司的文件夹中备份存在。经法院对比公司提交的恢复数据文件和施先生交接文件夹数据文件,恢复数据中有部分涉及公司业务的文件在施先生提交给公司的文件夹数据中并不存在。
法院认为,施先生离职时未及时归还电脑并私下删除机内相关文件,有违公司规定,公司在施先生删除数据具体内容不明的情况下,进行数据恢复在情理之中,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6006元,理应予以赔偿。而公司要求施先生赔偿聘用员工从事恢复删除数据的额外工资证据不足,要求其赔礼道歉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公司要求施先生赔偿停车费和汽油费所提供的凭证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金额,故法院酌情确定停车费和汽油费共计100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