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想辞职,便提前30天通知了单位,但单位一直未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她请求单位赔偿损失,但单位却以其已提起劳动仲裁为由,认为她不属于超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该单位的说法有依据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勿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可见,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勿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仲裁或诉讼)不能阻却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行为的过错。未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