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证件被“扣”两年导游索赔53万李某2005年5月至2007年7月,在新纪元公司任导游。2007年7月,新纪元公司以李某虚报销售业绩为由,对其作出无限期停团的决定。虽然此后李某没再来新纪元公司上班,但其导游证直至2010年2月经新纪元公司开具相应调动凭证后,才得以调出。
李某称,国家《导游证管理办法》规定,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依法进行导游注册、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导游证上不但贴有导游的照片,还明确标有导游所在旅行社的名称,若导游持甲旅行社的导游证,为乙旅行社工作,同样会受处罚。
同时,《导游证管理办法》还规定,导游变换旅行社后,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调出或解除聘用的证明材料、原导游证、原劳动合同等,申请换发新导游证。
由于导游证一直未转出,所以李某离开新纪元公司之后,一直不能持证做导游。 为此,李某以新纪元公司迟迟不将其导游证关系调出,导致其无法从事导游工作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新纪元公司赔偿其在此期间无法工作所受损失532028元。
无证据证明公司有过错仅获赔偿七千庭审中,新纪元公司称,李某离职后从未要求转出导游证,2010年2月其申请后,单位立即办了转出手续,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李某反驳称,2007年7月其离职后,即向新纪元公司提出过调出要求,但新纪元公司一直拖延。对此新纪元公司不认可,而李某又没有证据。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证注册必须由旅行社办理,因此在李某离职后,旅行社应及时办理导游证转出手续。而新纪元公司直到李某离职两年后才转出其导游证,应当赔偿李某工作损失。
对于李某532028元的索赔数额,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其离职之后,及时要求新纪元公司将导游证关系转出,且其在离职后仍有劳动能力从事其他工作以减少损失,因此其索赔532028元明显过高,法院酌情认定该损失数额为7000元。据此终审判决单位支付李某损失7000元。
针对此案,二中院法官指出,本案系较为典型的旅游行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该案的处理提醒旅行社与导游,在建立或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应及时办理导游证转入转出手续,尤其是对员工一方而言,更应力争快速解决争议,避免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