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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员工维权莫打持久战

    来源:劳动午报 时间:2012-10-18
    核心提示:日前在一起跨越几年时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导游李某因未拿出有效证据,证明发生劳动争议后曾经及时向交通公社新纪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要求转出导游证关系,结果主张的532028元经济损失,法院只认定了7000元
       日前在一起跨越几年时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导游李某因未拿出有效证据,证明发生劳动争议后曾经及时向交通公社新纪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要求转出导游证关系,结果主张的532028元经济损失,法院只认定了7000元,获赔额仅为索赔额的1.31%.为此,市二中院法官提醒,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积极主动寻求快速解决方案,而避免持久战,并要注意保存有效证据。
     
      离职后证件被“扣”两年导游索赔53万李某2005年5月至2007年7月,在新纪元公司任导游。2007年7月,新纪元公司以李某虚报销售业绩为由,对其作出无限期停团的决定。虽然此后李某没再来新纪元公司上班,但其导游证直至2010年2月经新纪元公司开具相应调动凭证后,才得以调出。
     
      李某称,国家《导游证管理办法》规定,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依法进行导游注册、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导游证上不但贴有导游的照片,还明确标有导游所在旅行社的名称,若导游持甲旅行社的导游证,为乙旅行社工作,同样会受处罚。
     
      同时,《导游证管理办法》还规定,导游变换旅行社后,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调出或解除聘用的证明材料、原导游证、原劳动合同等,申请换发新导游证。
     
      由于导游证一直未转出,所以李某离开新纪元公司之后,一直不能持证做导游。 为此,李某以新纪元公司迟迟不将其导游证关系调出,导致其无法从事导游工作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新纪元公司赔偿其在此期间无法工作所受损失532028元。
     
      无证据证明公司有过错仅获赔偿七千庭审中,新纪元公司称,李某离职后从未要求转出导游证,2010年2月其申请后,单位立即办了转出手续,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李某反驳称,2007年7月其离职后,即向新纪元公司提出过调出要求,但新纪元公司一直拖延。对此新纪元公司不认可,而李某又没有证据。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证注册必须由旅行社办理,因此在李某离职后,旅行社应及时办理导游证转出手续。而新纪元公司直到李某离职两年后才转出其导游证,应当赔偿李某工作损失。
     
      对于李某532028元的索赔数额,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其离职之后,及时要求新纪元公司将导游证关系转出,且其在离职后仍有劳动能力从事其他工作以减少损失,因此其索赔532028元明显过高,法院酌情认定该损失数额为7000元。据此终审判决单位支付李某损失7000元。
     
      针对此案,二中院法官指出,本案系较为典型的旅游行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该案的处理提醒旅行社与导游,在建立或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应及时办理导游证转入转出手续,尤其是对员工一方而言,更应力争快速解决争议,避免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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