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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签约工作一年离职 过时效员工维权犯难

    来源:劳动午报 时间:2012-09-13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刘某于2010年5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怕自己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会引起领导的不满,也就一直未提及此事,去年公司效益不好,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近日,刘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不予支付。刘某到怀柔区司法局北房镇司法所咨询公司做法是否合法?自己该怎么办?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刘某在2010年5月入职,单位应在当年6月与其签劳动合同,但直到2011年5月单位也没和他签劳动合同,对此前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从此时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今年5月,已经达到一年了,刘某却在今年9月才提出要求,已经过了仲裁时效,故而未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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