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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拒缴试用期社保 职工有权利要求补缴

    来源:劳动午报 时间:2012-09-13
    核心提示:   法律人士认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必须缴纳。
       张某与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等到试用期后再补交社保。工作一个月后,公司以张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合同。张某咨询其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补交试用期的社保?
     
      法律人士认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必须缴纳。综上,张某和公司的口头约定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张某有权要求公司为其补交试用期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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