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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工资低于标准 劳动者有权要求调整

    来源:劳动午报 时间:2012-06-19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试用期的工资是有最低工资标准的,而不能由用人单位随意定。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照上述规定给付试用期工资,应进行调整并补发之前的工资差额。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每月800元。前不久,王某得知北京市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60元,即向公司提出提高工资标准的要求。公司称,试用期工资公司可自主决定,拒绝了王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

      法律人士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试用期的工资是有最低工资标准的,而不能由用人单位随意定。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照上述规定给付试用期工资,应进行调整并补发之前的工资差额。

      综上可知,王某所在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王某可以要求公司提高试用期的工资并补发之前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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