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某医院的主任医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合同期未满时,医院人事部门突然将一张离岗通知书交给张先生,并要求张先生自第二天起不要到医院上班。张先生申请仲裁后,医院又想撤销解除合同的意思,让张先生回来工作。对此,张先生可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法律人士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补偿金。
本案中,医院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单方面终止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医院因不想支付赔偿金,又让他回来工作,这取决于张先生的态度,张先生想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则仍可以要求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