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昌平区兴寿镇某学校与两名门卫赵某和张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但几天前,赵某和张某先后到学校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校方认为解聘是经过双方协商的,对方再提补偿没有道理,而张某二人则认为,自己在学校当了六年门卫,无任何过错和失职行为,学校解聘理当给点生活补偿。双方由此引起争议。
学校负责人为此来到兴寿司法所咨询,学校是否该给补偿?工作人员解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介绍,按《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解释,按以上条款和负责人叙述的事实,学校与两名门卫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存在了6年多,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即两名门卫支付经济补偿。为此,学校应向二人支付6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