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性骚扰是一个严峻而现实的话题。早在几年前,中央电视台曾经做了一个调查,当问到“你有没有遭遇或者在自己单位看到过办公室性骚扰”时,回答有的竟占31%。所以,对于一天有三分之一时间在办公室度过的职业女性来说,担心遭受性骚扰将可能成为一大心病。
不久前,《北京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草案中涉及性骚扰的相关规定使这一话题再次成为社会热点。广大职业女性如何摆脱性骚扰,将自己从担心、烦躁和恐惧中解放出来?新华网记者邀请央视《法律讲堂》特聘专家、结合相关案例,就制止职场性骚扰,给您支招。
一、面对职场性骚扰,女性该采取什么态度?
案例回放
李玉(化名)是重庆市某小学教师,年轻漂亮,性格开朗。从她到学校起,就受到校长吴某的言语和动作侵犯,吴校长还经常给她发一些内容十分露骨的短信。因为害怕得罪领导,李玉不仅没有声张,还对吴某的短信作了应付式的回复。如,吴某在短信中说“我需要你!”,李玉回复“你的需要让我很满足”;吴某在短信中说“不能让你动情是俺今生最大的悲哀!”,李玉回复“女人的悲哀难道你也有吗?”。后来,李玉实在忍无可忍,便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在法庭上,李玉提交了吴某发给她的19条有明显挑逗意味的短信。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校长却宣称自己和李玉当时通短信是两厢情愿,不是性骚扰,并请求法院从移动公司调取了李玉回复给他的短信。最后,法院根据这些来往短信,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性骚扰,判决驳回李玉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这个案例,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吴某发给李玉那些内容十分露骨带有明显挑逗意味的短信是否属于对李玉的性骚扰?那么什么是性骚扰呢?
如今,司法界普遍认为“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的意愿故意侵扰对方的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骚扰者的行为带有性意识,且明知违背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第二、骚扰者在客观上实施了骚扰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第三、被骚扰者心理抵触,很反感。可见,除了骚扰者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之外,是否违背被骚扰者的个人意愿是认定是否属于性骚扰的一个重要标准。
从李玉给吴某回复的短信中,看不到她对吴某发给她的那些挑逗性的短信表示拒绝与反感,反而看出她表示一种附和与高兴的心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性骚扰是正确的。
律师支招:
生活中,一些女性出于面子、害怕报复等因素,常常对遭受的性骚扰选择沉默与隐忍,甚至像李玉那样无奈周旋,授人以柄,难以维权。个中苦衷可以理解,但从法律的角度上说并不明智。在此建议职场女性对性骚扰勇敢说“不”:面对短信型性骚扰,上策是回复对方表达你的反感,中策是置之不理,而回复周旋则是下策。
另外,女性朋友要树立高度的防范意识,掌握一定的拒绝技巧,例如,对方动手动脚,你一定要当场制止并离开;对方眼神色迷,你一定不能与之对视;对方邀请共处一室,你要学会找借口不进封闭空间。
二、面对性骚扰举证难,女性该怎么办?
案例回放
案例一西安市26岁的国企职员郑芳(化名)向法院提出起诉,指其上司对她进行性骚扰。这是我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对起诉予以驳回。
案例二胡某是武汉市某学校的教师,其上司教研室主任邓某乘学校组织外出春游之机对胡某隐私部位进行抚摸并强行亲吻,胡某表示强烈不满,并要求邓某写下今后不再冒犯的保证书。后来,邓某再犯,胡某便以该保证书为证据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郑某向胡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律师点评:
这两个案例,一是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性骚扰案件,一是首例原告获胜的性骚扰案件,都曾经在全国引起轰动。为什么同是性骚扰,却是一败一胜呢?因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要告他人对你实施了性骚扰,必须举出此人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前一案例中的原告郑芳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而后一案例中的胡某却提交邓某亲笔写的保证书这一证据,从而获得法院支持。
由于性骚扰的隐蔽性,导致取证非常困难,确实是性骚扰受害女性维权的一大障碍。然而,只要在生活中多留个心眼,从人证、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几方面入手,注意收集,还是可以取证的。
律师支招:
职场女性一旦遭受性骚扰,建议注意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事中要尽可能制造动静,使他人知晓,事后也要及时向有关同事或朋友讲述经历,如此“制造”目击者或知情者,在维权时为自己作证;第二,收到骚扰短信、电子邮件、纸条等不要偷偷处理掉,要留下作为证据,最好到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第三,如果有对方写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也可以保存好作为证据;第四,如果长期被骚扰,可以考虑随身携带录音笔和摄像机、照相机进行取证。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设陷阱取证,否则违法。
三、当你遭遇性骚扰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案例回放
案例一张小姐在一家外企工作,遭遇男主管的多次性骚扰,十分痛苦。后在好友的建议下,首先将该主管发给她的含有暗示和挑逗内容的手机信息与电子邮件予以公证保全,接着又用录音笔将男主管对她提出性要求的话录了音。取得这两项证据之后,张小姐便将男主管告上法庭,要求他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获得胜诉。
案例二陈一(化名)是成都市某高新开发区一家著名企业的部门经理,以询问工作为由,将新录用的女员工王丽(化名)叫进自己办公室对其强行搂抱、亲吻。王丽挣脱后打110报警。结果陈一被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5个月。
律师点评:
这两起性骚扰案例的受害人一个选择民事诉讼,一个选择刑事报案,结果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使性骚扰者受到法律制裁。综合来说,作为被性骚扰的对象,可以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方面的途径来进行维权,这是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障的。
民事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明确规定:“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方面,除上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以下的拘留”;而刑事方面,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性骚扰情况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支招:
受到性搔扰的职场女性可以采取以下手段进行维权:一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请公安机关对性骚扰者给予治安处罚;三是如果骚扰行为严重到构成犯罪,还可以考虑提请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