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协劳动法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袁雄兵
我公司员工盛某患病,进行了手术治疗并向公司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休息6个月的证明书。我公司据此同意盛某在家休病假,按照公司的规定发放其病假工资。
最近,我公司发现盛某不好好在家休假,每天开车拉着几个人去另一家公司上班。原来盛某利用在家休假拿病假工资的机会,在外单位打工赚外快。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不得不将盛某带到指定医院复查,诊断结果为基本恢复正常,遂书面通知盛某回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结果盛某仍以患病为由拒绝回公司上班。
我公司能否解除与盛某的劳动合同呢?
解答:
这是一起员工病假期间在其他单位从事有收入活动,又不按公司要求回去上班,结果构成违纪的典型案例。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药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据此规定,我们认为盛某应当珍惜公司批准休病假的时机,安心养病,及时复工。但盛某却利用在家休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从事有收入的活动。经公司安排病情复查,诊断结果为盛某基本恢复正常的情况下,盛某拒绝回公司工作显然是错误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贵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于拒不回公司上班的盛某予以旷工处理,其旷工时间如达到公司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贵公司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二款的规定,解除与盛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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