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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失误重复补偿不当得利被判返还

    来源:东方网 时间:2010-12-04
    核心提示:员工离职前与企业商定了经济补偿数额,公司因操作失误,重复支付了这笔款项,企业欲追回遭到员工拒绝,双方因此闹上法庭。

        员工离职前与企业商定了经济补偿数额,公司因操作失误,重复支付了这笔款项,企业欲追回遭到员工拒绝,双方因此闹上法庭。近日,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是不当得利依法判决员工返还公司17581元。

        秦某原系上海某食品公司员工。今年1月,即将离职的他与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约定由公司支付其代通金、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人民币17581元,该笔钱款在公司为其办妥离职交接后,于5个工作日内汇入秦某的账户。协议签订后,秦某便开始着手办理离职手续。谁知,后因工作人员的失误,公司于1月6日、1月9日先后两次各汇入秦的账户17581元钱款。事后,公司发现多付了款项,要求秦某返还,但遭到秦的拒绝,无奈之下,公司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秦某返还公司多支付的钱款17581元。

        法庭上,公司提出,双方在秦某离职时签订了协议,确认公司支付其各项钱款共计17581元,但因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重复支付了两笔费用。因此,秦某所取得的误付的第二笔钱款属不当得利,应依法予以返还。

        公司同时出具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予以证明。

        秦某则辩称,尽管公司确实支付其两笔相同数额的钱,但两笔钱的性质是不同的。一笔是双方协议确定的经济补偿金,另一笔是公司支付给其的加班费以及年终奖等,但此说法遭到了公司的否认,秦某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食品公司应支付秦某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为17581元,现因工作人员失误,重复支付了两笔相同数额的费用,造成秦某获利、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故对于重复支付部分的费用,应认定为不当得利,秦某理应返还公司。对于秦某辩称该部分费用系公司支付其的加班费等,因公司予以否认,而秦某自己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秦某如果认为公司存在拖欠加班费及奖金的情形,可通过另行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秦某返还原告公司不当得利款人民币17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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