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胞胎公司),江西省目前拟上市的13家公司之一,近期先后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员工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均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和被拖欠的工资。
记者调查发现,该公司职工的劳动合同上标注的基本工资都为每月580元,而员工的实际收入远远超过合同上约定的580元标准。由于实际收入与合同约定工资之间的巨大差距,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加班费等收益的计算问题产生了分歧。
专家认为,由于基本工资涉及劳动者的社保、医保、工伤赔偿等诸多权益,如果基本工资偏低,对劳动者很不利。
“双胞胎公司”
员工试用期满被解职引劳动争议
2010年春,家住新建县的王伟(化名)看到了双胞胎公司的招聘信息。经过简单的面试考核后,2010年4月9日,他进入双胞胎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一名促销品管理员。
在王伟与双胞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了每月580元的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共3个月。“当初进公司时,我们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是每月1950元,外加200元为住房补贴。”王伟称,公司强迫他,必须签这份月工资580元的劳动合同。
合同还约定,当王伟的绩效考核结果(当月绩效考核分小于60分)累计三次不合格时,经培训及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王伟开始了在双胞胎公司的工作。他声称自己在试用期内表现很好,不仅通过了每个月的绩效考评,还获得了新员工培训第一名的好成绩。“就在我提交转正申请后,部门领导突然以我不适合该岗位为由,劝我自己辞职。”拒绝辞职后,王伟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的解除事由一栏标注为“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至于存在哪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通知书上并没有明示。
王伟握有双胞胎公司4至6月份对他的绩效考核表,其审核成绩分别为86分、61分和90分,并没有不合格的成绩。7月12日,王伟向江西省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双胞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950元,并付清剩余工资。
基本工资被“统一”为580元
王伟并不清楚,就在他申请劳动仲裁前,6月24日,另一名双胞胎公司的员工也因试用期满后被解雇,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请求裁决双胞胎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和被拖欠工资。
4月27日,许伟(化名)毛遂自荐,成为了双胞胎公司法务部的一名工作人员。他的劳动合同上也只约定了每月580元的试用期工资。4月29日,他开始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快结束时,他收到了公司发来的一张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理由也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我之前的收入在每个月5000元左右,所以当初公司问我的待遇要求时,我说每个月不低于5000元。”许伟手握一份他入职时的《求职申请表》,上面不仅记录了每个月4200元的工资待遇,还有相关部门考核人员的签字。许伟称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强行将他的试用期工资定为每月580元。“我说这不是我的实际工资,这只是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司说出于保密不能在合同中写明实际工资,并说公司员工都是这样签的,不会少我的钱。”
5月份的工资条显示,许伟领到的工资总额为4118.46元。这其中包括了533.33元基本工资,954.02元岗位工资,1445.13元绩效工资,1085.97元加班工资等。“合同上根本没有写这么多的名目,我也不知道这些工资是怎么被计算出来的。”许伟道。
“我们公司的员工合同上都是写的580元的试用期月工资,包括我本人也是。实际上,这个580元就是正式工每个月的基本工资。”双胞胎公司法务部长万俊峰说道,“这是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我们统一签这个数,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最低基本工资合同对劳动者不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有用人单位采取类似的办法,在劳动合同上约定远低于实际收入的工资。这是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钻的法律空子。”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肖文军律师表示,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这种劳动合同,将对劳动者十分不利。
“例如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每个月580元的月工资,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高达数千元,两者之间相差几千元。这几千元以怎样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具体的计算标准是多少,之前没有明确的约定,最终执行时还是用人单位说了算。这很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想怎么给就怎么给,想给多少就给多少。”肖文军指出,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收入,用人单位有很大的操作空间,而劳动者的话语权不足。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矛盾,很难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之前约定的全部收入。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吴义太认为,由于工资金额涉及劳动者的加班收入以及社保、医保、工伤赔偿等诸多权益,合同约定工资少于实际收入,将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往往被迫同意签订这种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劳动合同。假如合同上只约定了580元的月工资,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在计算工伤赔偿款时,用人单位按合同约定的580元计算,可以大幅降低赔偿数额。在没有劳动合同支持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举证之前约定的工资标准,以获取更多的赔偿金,将变得很困难。”
劳动部门称“不违法”但要慎重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的合同上约定的金额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不违法。”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法规处处长万庆华表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遇到这种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合同,劳动者不能随便签订。一旦双方签字合同生效后,只要用人单位不违反合同约定,劳动者就很难提出其他异议。“就算是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统一签订这样的合同,劳动者也很难证明自己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的字,难以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许伟于8月3日拿到了仲裁裁决书。江西省劳动仲裁委在计算加班费时未参照之前双方协商的4200元月工资标准,而是采纳了双胞胎公司的计算方法,按每月580元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最终驳回了他的全部仲裁请求。许伟不服,向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此案已被法院受理。
8月31日,劳动仲裁部门开庭审理了王伟的仲裁请求。由于王伟当庭对双胞胎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表示异议,劳动仲裁部门将对此案择日再审。